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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管理政策

1、企业自行提供的担保范围扩大

  目前,跨境担保一般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外,企业均可自行提供担保,需要前期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登记的跨境担保仅包括: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或个人的内保外贷。如涉及担保履约,则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履约后形成的对外债权和外债也应到外汇局进行登记。



2、关于跨境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1)内保外贷

a、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交易。

b、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 ·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 ·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 ·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 ·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


(2)外保内贷

a、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b、外保内贷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仅限于境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境内非金融机构之间如因信用关系接受境外担保不符合规定;外保内贷担保标的只限于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的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境内非金融机构之间因货物交易产生的应收应付款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