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外债管理政策

1、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

       横琴区内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需满足“投注差”管理规定,即借用外债金额在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为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2、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成本的6倍。


     3、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年度期间实际可借外债额度为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乘以外方股东注册资本金到位比例。


4、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管理

·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对2007年6月1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增资后 “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投注差”为准。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

  5、中资企业外债管理

  目前,横琴区内中资企业借用外债仍需每年年初统一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由注册地外汇局报省分局逐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