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区内企业境外放款上浮额度业务创新

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程序简化

  根据《关于在珠海横琴新区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创新的批复》(汇复[2015]44号),同意横琴新区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变更登记业务下放至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明确从2015年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变更登记调整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


2、区内企业境外放款上浮额度业务创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实施资本项目改革创新的批复》(汇复[2015]44号),注册地在横琴新区内的企业境外放款上限调整至其经审计的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的50%,确有需要超过该比例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审核办理。


3、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注册地在横琴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办理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人民币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按照真实交易原则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明确从2015年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用于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用于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试点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