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通过CEAP途径 创新金融政策

 《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CEPA11)是我国首次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对港澳投资者开放的重要文件。横琴新区通过CEPA途径进一步取消或放宽了对港澳金融投资者进入金融业的资质要求、经营范围等。


1、银行业


(1)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横琴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外国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40亿美元。

(2)CEPA11取消了港澳银行业在广东省设立的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所需的最低开业年限以及盈利限制(原规定为要开业2年方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申请前一年要盈利)。

(3)CEPA11取消了港澳银行的广东省分行营运资金最低要求(原规定为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4)CEPA11取消了一定要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的规定(原规定至少要先设代表处或分支机构1年以上)。


2、证券业

(1)投资证券公司限于以下2种形式

a、投资证券公司为合资形式时,包括: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为合资证券公司。同一澳资金融机构,或者受同一主体实际控制的多家澳资金融机构,入股两地合资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可超过一家。

b、境外投资者投资上市内资证券公司时,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可不受至少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应当符合对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规定。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可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可超过25%。

(2)投资证券公司为合资形式时,除以下情形外,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可超过49%。境内股东中应当至少有1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且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a、符合设立内地与澳门合资证券公司条件的澳资金融机构可在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澳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b、符合设立内地与澳门合资证券公司条件的澳资金融机构可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澳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

c、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至少1名是具备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持续经营5年以上。且合资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限于: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3)澳资金融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限于合资形式(允许入股两地合资基金公司的家数参照国民待遇实行“参一控一”)。


(4)投资期货公司限于合资形式,符合条件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期货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可超过49%(含关联方股权)。同一澳资金融机构,或者受同一主体实际控制的多家澳资金融机构,入股两地合资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可超过一家。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应具备下列条件:依澳门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澳门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3、保险业

(1)港澳保险公司及其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进入内地保险市场须满足下列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港澳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港澳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2)港澳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过24.9%。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符合: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3)境外保险公司与内地境内的公司、企业合资在内地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可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境外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可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内地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可低于75%。


(5)港澳保险代理公司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为内地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须满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保险业


(6)港澳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须满足申请人在澳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7)港澳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独资保险经纪公司,须满足总资产2亿美元以上,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且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8)不允许设立保险公估机构。


(9)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可与其关联企业从事下列交易活动:一是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二是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