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政策


  1、定义

    ·跨境人民币贷款:指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从港澳地区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用于横琴新区的区内生产经营、区内及境外项目建设等业务。

    ·试点企业:指在横琴新区注册成立并在区内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以及参与横琴新区重点项目投资、建设的广东省辖内企业。

    ·港澳地区银行: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境内结算银行:指在广东省辖内设立、为试点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业务办理


·实行余额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确定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总规模,并实行余额管理。


·实行备案申请    试点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前,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备案。境内结算银行凭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出具的备案通知书,为试点企业办理相关开户和资金汇划等手续。


·资金用途要求    贷款资金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和产业政策导向,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非自用房产,不得用于除借款人集团公司以外企业的委托贷款。


·自主确定期限、利率    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的期限、利率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


·开立专门账户    试点企业应在境内结算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贷款的资金收入及还本付息。